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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答復的方式
對于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應當采用專利局規定的意見陳述書或補正書的方式,在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申請人提交的無具體答復內容的意見陳述書或補正書,也是申請人的正式答復,對此審查員可理解為申請人未對審查意見通知書中的審查意見提出具體反對意見,也未克服審查意見通知書所指出的申請文件中存在的缺陷。
申請人的答復應當提交給專利局受理部門。直接提交給審查員的答復文件或征詢意見的信件不視為正式答復,不具備法律效力。
二、答復的簽署
申請人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其提交的意見陳述書或者補正書,應當有申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是單位的,應當加蓋公章;申請人有兩個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
申請人委托了專利代理機構的,其答復應當由其所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蓋章,并由委托書中指定的專利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專利代理人變更之后,由變更后的專利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
申請人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如果其答復沒有申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當申請人有兩個以上時,必須有全部申請人的簽字或蓋章,或者至少有其代表人的簽字或蓋章),審查員應當將該答復退回初步審查部門處理。
申請人委托了專利代理機構的,如果其答復沒有專利代理機構蓋章,或者由申請人本人作出了答復,審查員應當將該答復退回初步審查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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