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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制度中稅種設置及其各要素的設計差異,諸如課稅范圍的寬窄、稅率的形式和高低、課稅方法等都對稅負轉嫁有一定的影響。
商品交易行為是稅負轉嫁的必要條件,一般來說,只有對市場交易行為或活動課征的間接稅才能轉嫁,而與市場交易行為無關的對人課征的直接稅則不能或很難轉稼。如營業稅、銷售稅、貨物稅、消費稅、增值稅和關稅等一般認為是間接稅,稅負可由開始納稅人轉嫁給消費者,這類稅的稅負還可以向后轉嫁給生產要素者承擔。而個人所得稅、公司稅、薪工稅、財產稅等一般認為是直接稅,稅負不能或很難轉嫁。
間接稅可以轉嫁并不是意味著稅負轉嫁與市場供求存在一種因果性必然聯系和近似機械性轉變過程。這里生產者決策和生產經營偏好,對轉嫁與否及轉嫁程度也有很大影響。稅負轉嫁常常是生產經營者決策、偏好及市場作用的共同結果。在許多種情況下,生產者經營決策是一回事,市場作用是另一回事。市場需求彈性大的商品,經營者未必不愿意經營,生產者未必不愿意生產,反之亦然。例如當課征一種新的商品稅時,往往造成征稅商品的價格上漲。如果物價不上漲,生產和經營這種商品的單位和個人就無利可圖。反之,若該商品課稅后價格上漲超過一定水平,比如說超過所納稅額,它還會在不久的將來回歸到與所征稅額導致價格上漲的相同水平。但是倘若生產經營者不做出生產經營這種商品的決策,或生產經營偏好轉移到別的商品上去了,那么上述這些變化也就不可能實現。因此間接稅的轉嫁也還是有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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