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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下列流轉稅方面的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合營合同規定作為合營者出資的或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進口環節的流轉稅;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免征流轉稅;設在經濟特區內的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在區內銷售的,除礦物油、煙、酒等少數產品減半征稅外,其他產品免征生產五一節的流轉稅;設在保稅區內的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在保稅區內銷售的,免征生產五一節的流轉稅;對外資或含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外匯貸款的利息收入,按照利差征流轉稅;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應稅商品直接出口的,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的,免征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直接出口的,增值稅率為零,即*后一個環節不征收增值稅。出口產品所在地飲食的稅額,憑出口報關單和增值稅票所在地列明的進項稅額,可以從所在地銷產品的銷項稅額中抵扣。不足抵扣的,給予退稅。用于修理修配的部分、原材料等已經征收增值稅的,給予退稅。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后,少數企業的稅負有所在地增加,這顯然不利于鼓勵外商投資,也不符合稅制改革的目的。為了使稅制改革不加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負擔,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明確規定,對于1993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于改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增加的稅負,經企業申請和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在已經批準的經營期限內(不超過5年)退還其因稅負增加而多繳納的稅款。沒有規定經營期限的,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退還其多繳納的稅款。
以上內容就是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在流轉稅方面所享受的優惠政策,如有興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