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4年3月28日
上海市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細則
(一)新設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危險化學品經營新設申請:
1.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
2.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過期或被注銷的;
3.變更經營地的;
4.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儲存場所的;
5.倉儲經營的企業異地重建的;
6.經營方式發生變化的;
7.許可范圍發生變化的。
(二)延期申請
企業需要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個月前提出延期申請。
辦理延期手續時,如經營企業有變更事項,應結合延期一并完成,無需單獨辦理變更手續。
六、新設和延期申請材料
提出危險化學品經營新設申請,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含承諾書)及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經營的汽油、煤油屬于成品油的,提交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經營進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或者經營作為工業生產原料使用的燃氣的,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房屋用途為非居)或者租賃證明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注冊地址與經營地址一致)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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