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免開請購單部分
(一)下列總務性物品免開請購單,并可以“總務用品申請單”委托總務部門辦理,但其核決權限另訂,其列舉如下:
1. 賀奠用物品:花圈、花籃、禮物等。
2. 招待用品:飲料、香煙等。
3. 書報(含技術性書籍及定期刊物)、名片、文具等。
4. 打字、刻印、報表等。
(二)零星采購及小額零星采購材料項目。
 
第四條 請購核決權限
(一)原物料:
1. 請購金額預估在1萬元以下者,由科長核決。
2. 請購金額預估在1萬元至5萬元者,由經理核決。
3. 請購金額預估在5萬元以上者,由總經理核決。
(二)財產支出:
1. 請購金額預估在2000元以下者,由科長核決。
2. 請購金額預估在2000元至2萬元者,由經理核決。
3. 請購金額預估在2萬元以上者,由總經理核決。
(三)總務性用品:
1. 請購金額預估在1000元以下者,由科長核決。
2. 請購金額預估在1000元至1萬元者,由經理核決。
3. 請購金額預估在1萬元以上者,由總經理核決。
附注:凡列入固定資產管理的請購項目應以“財產支出”核決權限呈核。
【消息發布人:趙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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