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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深圳)設立的融資性擔葆公司應當由一至兩個企業法人或自然人等作為主發起人組建。
設立融資性擔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前款關于主發起人、一般發起人等規定的條件。
(二)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四)有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注冊資本。
(五)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六)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八)其他審慎性條件。
(一)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
2.持續經營三年以上,最近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計凈利潤在10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原則上實施本項目投資后長期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60%。
(二)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擁有發起出資的經濟實力,具有一定的實業背景并在所在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能夠出具相應的有效證明。
2.無重要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不良從業記錄和無違法犯罪記錄等。
在本市設立的融資性擔葆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億元,并以貨幣一次性實繳,且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由一個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持股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由兩個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持股比例原則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應當持有適當比例的股權。
一般發起人應當具有一定的行業背景、持續的出資能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原則上出資額不低于500萬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融資性擔葆公司設立后有關股權轉讓、質押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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