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典·微案例】“尚丹尼”侵權案一審有果
2014-12-20 山東華典商標注冊
(文章轉自《中國知識產權報》)
北京尚丹尼美發中心(下稱尚丹尼中心)員工離職,其家屬譚女士卻將尚丹尼中心的店牌“尚丹尼”注冊為商標,并以商標侵權為由將“老東家”訴至法院。12月8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尚丹尼”標識為尚丹尼中心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未注冊商標,譚女士無權禁止尚丹尼中心繼續使用“尚丹尼”商標,據此駁回了譚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據悉,該案系我國現行商標法實施以來首例適用“確立商標先用權規則”判決保護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案例。
據了解,涉案商標為第11358870號“尚丹尼”商標,由譚女士于2012年8月提出注冊申請,今年1月被核準使用在第44類美容院、理發店等服務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4年1月13日止。據悉,譚女士的丈夫邵先生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期間曾在尚丹尼中心工作。
譚女士訴稱,尚丹尼中心未經其許可,擅自在店面招牌及網絡宣傳推廣中使用“尚丹尼”標識,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據此請求法院判令尚丹尼中心立即停止在經營場內所使用“尚丹尼”標識,銷毀帶有“尚丹尼”標識的產品宣傳資料、店面招牌,停止使用“尚丹尼”進行網絡宣傳,同時要求尚丹尼中心賠償其經濟損失共計20萬元。
尚丹尼中心辯稱,其早在2008年起便使用“尚丹尼”標識作為其店面招牌進行使用,其為“尚丹尼”商標及字號的在先權利人,且“尚丹尼”商標經過其使用及推廣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譚女士丈夫系其前員工,涉案商標注冊后并未進行實際使用,譚女士該行為屬于惡意搶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未注冊商標。
法院經審理認為,尚丹尼中心自成立之初,便以“尚·丹尼造型”作為商業標識予以使用,而且“尚·丹尼造型”標識已經在一定范圍內具有了一定影響。雖然涉案商標與尚丹尼中心的“尚·丹尼造型”標識使用在相同服務上,且商標標識一致,但尚丹尼中心已經在理發服務上使用未注冊商標“尚丹尼”多年,譚女士享有的涉案商標并未實際使用。綜上,法院認為譚女士無權禁止尚丹尼中心在理發服務范圍內繼續使用“尚丹尼”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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