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這部法律規定“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繼續保留了公民環境權利,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碧貏e值得關注的是,這部法律在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國務杭州環檢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專業代理注冊廢物原料進口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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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睒酥局h境信息公開工作取得重要進步。之后,每年“六五”世界環境日期間環保部門高規格發布上年度環境公報,成為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引起全社會廣泛關注。
但總體上看,這部法律對環境宣傳工作的法律規定稍顯單薄,規定較為籠統,主體責任不夠明確,在篇幅上甚至比1979年的試行版都大大縮水了。
環境宣傳思想認識的拓展與深化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進一步強化了環境宣傳教育的法律地位,對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的規定更加詳細具體,“公眾參與”成為環境保護應該堅持的主要原則,并單列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章節,把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到新的歷史地位。
對環境宣傳工作的認識更加深入
試行版和1989年版的《環保法》都使用了環境“宣傳教育”的提法,新修訂的《環保法》在概念的使用上更加嚴謹、準確,并與國際接軌。
長期以來,人們使用環境“宣傳教育”的概念時,多有含混不清,特別對“教育”的提法,有時是指學校教育,有時又和“宣傳”交叉重合。新修訂的《環保法》用“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取代了過去我們常用的“宣傳教育”,“教育”更多限定為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的“學校教育”,宣傳、教育、新聞的內涵和外延相對更加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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