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申請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原件1份);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驗原件);
3.食品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4.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委托辦理的,還需提供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復印件1份,驗原件);
5.與食品經營有關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原件1份);
6.與食品經營有關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原件1份):食品經營的空間布局應體現出食品與非食品、散裝食品與預包裝食品進行了明確的分區銷售;操作流程中不應包含食品生產或加工行為;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原件1份);
8.《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原件1份)。
注:所有的原件,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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