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如果需要,可以根據條約21(2)(b)和細則48.4(a)要求國際局對PCT專利申請 027ipr.cn/提前進行國際公布。這種提前公布可在自優先權日起18個月屆滿前的任何時候進行。如果屆時國際檢索報告已經作出,提前公布并不另外收費;如果檢索報告尚未作出,申請人則需為提前公布向國際局繳納特別公布費(根據現行《PCT行政規程》113條為200瑞士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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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前公布的一個原因可能是為了在適用的國家對估計能獲得的專利提早取得臨時保護的時間。技術的迅速發展常使競爭者的發明難免在很窄的胡同里碰撞沖突,更不必說不同程度的蓄意仿冒,為此申請人若能讓PCT申請提前公布并提早獲得臨時保護,對于保護自己的發明專利及商業利益有時候無疑是必要的。
有人為了提早進入PCT國家階段而考慮要求提前公布PCT申請。實際上,PCT申請提早進入國家階段與PCT申請是否已被公布并無強制性的聯系,也就是說,根據條約23(2)和40(2),尚未作國際公布的PCT申請經申請人明確要求也同樣可以提早進入國家階段。申請人讓PCT申請在有關國家提早進入國家階段,常常是出于各方面的原因,諸如競爭者活動頻繁、產品季節性強、產品淘汰周期快、技術和商業合作的需要、搶占市場的迫切性等等。這些原因常常與盡早獲得專利的臨時保護有或多或少的關系,從這個角度考慮,提前公布PCT申請對有些急于提早進入PCT國家階段的申請人來說可能會有戰略和實際上的好處。雖然從法律上講,在未作國際公布的情況下可以明確要求提早進入國家階段,但指定局何時對申請進行處理仍然取決于有關指定局,實際上有一些指定局在PCT申請被國際公布之前不大可能對申請進行處理。另外,比較理想的是提前公布時或進入國家階段時已有國際檢索報告和書面意見,這樣既可在適用時利用PCT高速公路(PCT-PPH)(國際檢索單位的書面意見或國際初步審查報告是在國家階段利用PCT-PPH的基礎),也便于有關國家局對專利申請的審批。已公布的 PCT申請的副本由國際局傳送給指定局(除非指定局已明確表示放棄),國際檢索單位的書面意見通常也由國際局以“國際檢索單位的有關專利性的國際初步報告”(IPRP第I章)的形式傳送給指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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