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代表處的作用及優勢
1、外商代表處的作用
外國企業進入中國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注冊代表處,還有一種是注冊外資公司。代表處在工商登記上的規范用語為常駐代表機構,日常中又稱為外資代表處、外企代表處或外商代表處。國外很多公司為避免盲目進入一個新興市場,會先對該國或地區進行市場信息收集及初步業務聯絡,為以后正確的投資打下基礎。代表處沒有注冊資本要求,設立、管理較為簡單,因而,設立代表處是一個*好的解決辦法。
代表處并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不可以進行直接的盈利性質的商業活動。代表處的經營范圍*初應當在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中寫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后(特殊行業需審批),該經營范圍將被規定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上。外國企業的駐華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其登記證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活動。
外資企業代表處不能與其用戶或客戶進行直接的商業活動,也不能簽訂任何協議,所以代表處所能進行的都是“間接的商業活動”。例如:公關活動、業務聯絡、產品展示、市場調研、科技交流。但是,如果中國和該外國企業所在國政府簽訂有雙邊條約,該雙邊條約明確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在華從事直接經營活動的,則應當按照這些規定辦理。
2、外商代表處的優勢
外國企業設立代表處是一種成本低而能有效地進入中國市場的方法。它提供一個更能了解中國市場的機會。通過進行各種市場研究,代表處能掌握各種有用的資料,如消費行為模式、市場需求、市場習俗、地方法律及法規、經營成本等。
外商代表處亦可監察其它合資企業及其運作情形,并與業務伙伴及客戶建立聯系。在中國大陸營商,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般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中國境內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代表外國企業進行外國企業的業務范圍內的聯絡、產品推廣、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但是,如果中國和該外國企業所在國政府簽訂有雙邊條約,該雙邊條約明確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在華從事直接經營活動的,則應當按照這些規定辦理。
外商代表處是不可收費或提供可直接獲得收入的服務或簽訂有關合約。雖然法律不允許辦事處從事直接經營活動,但并不意味著辦事處不得從事任何經濟活動。辦事處有權從事維持其運營所必須的經濟活動,簽訂維持辦事處運營所必須的經濟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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