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代表處的注冊條件
代表處并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不可以進行直接的盈利性質的商業活動。代表處的經營范圍*初應當在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中寫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后(特殊行業需審批),該經營范圍將被規定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上。外國企業的駐華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其登記證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活動。現以在上海注冊代表處為例,介紹上海代表處注冊的相關條件或要求。
1、外國企業證明材料必須公證
自2010年開始,依據*新的代表處登記管理法規,代表處設立登記必須提供外國企業的開業證明和銀行資信證明,這兩個證明必須要經過公證以及中國駐當地的大使館或領事館進行認證。
2、涉外辦公地址
代表處注冊登記的辦公地址必須為涉外辦公樓,需提供租賃協議、涉外辦公證明、租賃備案等材料。
3、大陸籍員工需委托人事代理
由于代表處是非獨立企業法人,因此,其沒有招聘等人事權力。代表處招聘大陸籍員工必須委托人事代理機構,包括首席代表。但是,如果是外籍員工,外國企業可以直接派遣。
4、代表處名稱必須符合規定
代表處設立登記時無需辦理名稱核準,但其名稱必須符合規定要求。
代表處名稱規范格式為:(國籍或地區)+國外公司名稱+上海代表處。
5、符合代表處人數規定
自2010年開始,代表處的首席代表加上一般代表的人數要不超過4人。
6、外商代表處的有效期
代表處的有效期目前只有1年,代表處注冊登記必須委托代理公司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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