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5年后成為不可撤銷的注冊商標
蘭州商標注冊知道商標所有人在采納某一商標或者注冊某一商標時,可能會存在某些瑕疵,例如不具有內在顯著性、含有地理名稱、與他人的在先權利沖突等。在未注冊商標的情形下,這類內在的缺陷可能影響商標的有效性。
然而,蘭州商標注冊依據很多國家的注冊商標法,具有上述缺陷的商標在獲得注冊5年之后,可以成為不可撤銷注冊或者不可爭議的商標。這是因為,有關的注冊商標雖然在一開始有瑕疵,但在長達5年的持續使用過程中,商標所有人已經做出了相應的投入,消費者也已經認可了相關商標所標識的商品或者服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強行撤銷注冊或者禁止使用,就會損害已經形成的商業關系。例如,美國聯邦《商標法》第15條規定,如果商標注冊人在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上連續5年使用其注冊商標,則該商標屬于不可爭議的商標。蘭州商標注冊再舉例,我國《商標法》第45條規定,對于已經注冊的商標,自注冊之日起5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這就意味著,在通常的情況下,有關的商標注冊5年之后可以成為不可撤銷注冊的商標,或者不應當因為有瑕疵而予以撤銷。
顯然,蘭州商標注冊確定商標獲準注冊5年之后,不會因為原有的瑕疵而被撤銷注冊,有效地保障了商標所有人對于商標的投資。至少,商標所有人不必擔心自己的商標會被撤銷注冊,從而可以放心大膽地針對注冊商標所標識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投資,獲得相應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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