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程序:
擔保人申請提前放行貨物而提供擔保的,應當向現場海關業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根據海關的要求提供保函等權利憑證以及有關文件。
對于因減免稅審批手續未辦結申請憑保證金(保函)放行的,擔保人憑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關稅處出具的《海關同意按減免稅貨物辦理稅款擔保手續證明》向現場海關業務部門辦理擔保申請擔保人向海關辦理擔保手續,應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提供擔保;對于無法辦理銀行轉賬或金額較小的,可以以現金形式交付。以現金形式交付的,業務部門應在收據上注明“現金收取”。
以保證金形式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交款后,由財務部門憑銀行回單確認保證金到帳,由業務部門在H2000系統中的“保金保函子系統”辦理核注,向擔保人開具《海關保證金、風險擔保金、抵押金專用收據》,對被擔保貨物予以放行。
加工貿易部門按照規定審查經營企業的延期申請。經審查,經營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海關有關規定的,加工貿易部門應當做出準予延期的決定,按照《〈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變更證明》所規定的時間延長加工貿易手冊的有效期限。
第七十九條 經審查,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貿易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做出不予延期的決定:
(一)經營企業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的;
(二)經營企業申請延期的理由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延期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條 經營企業因加工貿易手冊進出口登記欄不夠使用而向海關申領加工貿易手冊續冊的,加工貿易部門經核實后予以核發加工貿易手冊續冊。加工貿易部門核發加工貿易手冊續冊時,應當將續冊與原手冊裝訂成冊,并加蓋騎縫章。
第六十六條 經營企業因報關需要向海關申請辦理加工貿易手冊分冊的,加工貿易部門按照《加工貿易分冊管理業務規范》和《加工貿易分冊管理操作流程》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核發加工貿易手冊分冊。
九、正常報核
第六十七條 經營企業報核時,加工貿易部門應當收取下列單證:
(一)經預錄入的核銷申請表,報核簽收表(一式兩份,注明準確的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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