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應當按照《規定》第八條的要求,如實填報《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企業法定代表人必須在《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上簽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企業的申請材料應當齊全,并且手續完備。如出現數據不全、申請表填報不規范、蓋章或印鑒不全、字跡潦草難以辨認等情況,資質審批部門不予審批。
2、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需報送《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請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資質的企業,每申請一個方面的資質,需增加填寫兩份《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并將其相應的附件材料分開裝訂。
3、附件材料對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是指《規定》第八條(二)~(七)所要求的全部材料,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申請升級的建筑業企業,附件材料除《規定》第八條(二)~(七)所要求的全部材料外,還包括《規定》第九條(一)~(三)所要求的全部材料,以及企業報送統計部門的生產情況、財務狀況年報表(當年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
4、建筑業企業的工程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工程業績(包括境外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均是以獨立企業法人為審核單位。企業(集團)的母、子公司在申請資質時,上述各項指標均不得重復計算;不得將子公司的業績、人員、設備、工程結算收入等作為母公司的資質條件。
5、附件材料中的企業資質證書、人員職稱證書和身份證、財務和統計報表、合同、質量驗收、安全評估等資料可采用復印件,其中資質證書須將正、副本的全部內容進行復印,不得有缺頁。申請材料中要求企業加蓋公章或印鑒的,復印的公章或印鑒無效。
6、直接接收建筑業企業申請材料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附件材料原件進行核驗,確認企業填寫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各項內容與原件相符。
具體承擔審核任務的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審核責任。
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資質審批部門對復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質疑,要求企業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業應當出具原件。
7、對企業改制,或者企業分立、合并后組建設立的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除提供《規定》第八條、第九條所要求的證明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如下說明或證明:新企業與原企業的產權結構及資產負債情況;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證明,其中國有企業還需出具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核準文件;新企業與原企業的人員、內部組織機構的分立與合并情況;工程業績的分割、合并情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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