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 1、行政機關自受理危化品經營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1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2、對符合危化品經營行政許可條件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并向申請人頒發。 六、變更 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經濟類型或者注冊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當于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辦變更手續,換發新的經營許可證。經營單位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經營、儲存場所,擴大許可經營范圍,應當事前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被許可人持下列材料向行政機關提出變更危化品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式4份及電子版1份);2、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變更經營單位類型的,經營單位類型變更后的證明材料(復制件);變更主要負責人的,主要負責人經安監部門考核合格后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證明材料(復制件);沒有也不租賃儲存場所從事批發業務的經營單位變更經營的證明材料。 七、其它 1、危化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換領新證。2、經營單位對其提供文件、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3、安全評價報告書必須由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提供,評估機構對其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負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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