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條件:
1.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筑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2.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3.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5.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申報材料: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2.安全評價報告;3.經營和儲存場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的復印件;4.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復印件;5.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的復印件;6.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7.經營監控化學品、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須出具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8.成品油批發、倉儲和零售企業須出具商務部或省商務廳核準的經營資格證書;9.申請單位的營業執照;10.新設立的企業,必須出具《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
辦理程序:
危險化學品甲種經營許可證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審發,并按下列程序辦理:1.受理:企業提出申請,并交有關材料送省政務中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窗口。窗口工作人員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2.審核:有關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需要現場審查安全生產條件的,應到現場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提出審查意見;根據審查人員的審查意見,研究決定是否頒發經營許可證;3.發證:政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通知申報單位取回證書或說明不予頒發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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