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程序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并出具受理書面憑證;
(五)已受理的申請,各級安全生產監督局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對申請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現場審查驗收。審查驗收小組及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認真填寫《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檢查表》,并對所填內容負責。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對有關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討論;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發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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