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證
物證,主要是侵權物。一項專利被侵權,必定有人制造、使用、銷售、進口了該專利產品或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因此.一般情況下,侵權物是十分重要的證據。
有的侵權產品體積較大或很笨重,或價格昂貴,不一定購買該產品作為證據,而可以采取拍照和取得他人的銷售憑證作為證據。應當注意,我國專利法對方法專利的保護雖然延及產品,但是,相同產品的物證在方法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中,其證明作用只是間接的;不能以侵權人生產相同產品直接認定侵權行為的存在,關鍵是看侵權人是否使用了專利權人的專利方法來生產相同產品。此時,如果屬于1994年1月前申請而取得的方法專利,舉證責任可以轉移到侵權人一方,即由侵權人證明自己存在或不存在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使用專利方法的事實。但如果1993年1月1日后提出專利申請的,只有生產新產品的方法專利,舉證責任才可以轉移。
2、書證
書證是侵權證據中最主要、運用最普遍的證據。書證種類較多,根據其所起作用的不同,書證一般包括如下幾種:
(1)證明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的書證如購銷合同、轉讓合同、銷售*****以及產品說明書、產品設計圖、產品配方、加工制造工藝等相關的技術資料等:
(2)證明專利權有效性的書證,如中國專利局簽發的專利證書、專利局出版的專利文件、專利復審委員會發布的宣告無效請求審查決定、繳納年費的收據、專利登記簿副本以及專利權轉讓合同等等。這些書證主要證明有效專利權的存在、訴訟當事人的主體資料、該項專利依法受保護的起始時間、保護范圍等。
(3)證明侵權規模的書證如財務報表、財務單據、企業生產記錄等。這類書證的證明作用是查明侵權人侵權規模,即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是確定損害賠償的重要依據。但是,在實際上,專利權人及其代理人自行收集這類證據往往較為困難,侵權人一般不予配合,或拒絕提供這類證據。對于這些關鍵證據,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提取。
(4)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不是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經常使用的證據,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也能起到重要作用。例如:以視聽資料的形式出現的廣告、產品介紹、關于企業生產某種產品的實況錄相等,對認定侵權事實往往起著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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