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動合同糾紛律師 深圳勞資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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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律師,朱永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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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勞資糾紛有:
1、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無法定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報酬方面的爭議;
4、競業限制引起的勞動爭議;
5、勞動合同到期不予續簽引起的勞資糾紛(補償金的數額)
6、其它方面的勞資糾紛。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認定勞資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可參照如下所列: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工作牌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
6、其它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材料。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資糾紛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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