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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地區或區域性組織達成的協議,國家質檢總局授權香港中國檢驗有限公司(下稱“香港中檢公司”)對我國經香港轉口的出口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證機構簽發的原產地在官方聲明欄加簽“未再加工證明”。申請人在領到檢驗檢疫局簽發的FORMA證書后,可向香港中國檢驗有限公司簽證服務部提出申請。
申請加簽條件:
1“未再加工證明”的加簽,僅限于某些國家、地區或區域性組織。這些國家、地區或區域性組織已經與我國政府達成雙邊協議,接受由香港中檢公司簽發的“未再加工證明”。目前只有輸往歐盟的貨物,需要加簽“未再加工證明”。
2申請加簽“未再加工證明”的貨物,必須已經取得中國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
3已經取得中國境內簽發的直運提單或聯運提單的貨物,不需要申請“未再加工證明”。
內容:
1“未再加工證明”的中文為:“茲證明該證書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轉運期間未進行任何加工”。英文為“THISIS TOCERTIFY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U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KONG”。
2該聲明加注在已簽發的原產地證的官方聲明欄,加蓋香港中檢公司或澳門中檢公司的印章,簽署人手簽并注明加簽日期。
3特殊情況,香港中檢公司也可以簽發單獨的“未再加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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