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民用水還是非居民用水領域,都可通過階梯定價等方式逐步拉平價格與成本間的差距,直至*終取消補貼。盡管在理論上,公共產品由政府提供,并無法在市場上進行競爭性定價。但在實踐中,仍有必要結合“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制定恰當的污水處理價格。
一方面,可以吸引社會性資本的進入,彌補污水處理廠在投入上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外部成本的內部化,在一定程度上為地區的污水減排創造激勵機制。
污水處理價格要在排污、處理和減排中發揮杠桿作用,定價還需考慮地區經濟社會差異
污水處理及其定價機制與地方經濟發展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污水處理定價中*重要的一個規律是,如何使價格在協調排污、處理和減排三者間的關系中發揮關鍵的杠桿性作用,并在此基礎上實現本地社會經濟資源的*優配置。
事實上,在解決當前困擾污水處理費的難題上,只要秉承這個基本原則,便可以在*大程度上實現污水處理的*優定價。
水資源是生產生活的必需投入品,這意味著由用水所帶來的污水排放(與用水一起構成水資源要素)可以為社會經濟創造收益。但與此同時,污水排放顯然還會給社會經濟帶來額外的成本,主要體現為降低生態環境質量。
即使這個成本并不直接出現在用戶的成本中,卻也*終是由社會承擔的。就此而言,從社會的視角看,污水排放理應有一個*優的規模,排得過多或過少都無法讓“污水排放”這一資源得到*優的配置。
一個地區究竟可以排多少污水應該取決于它自身的收益和成本函數。當然,這僅是理論上的可能,現實中,大多數地區,在缺乏管制的歷史條件下,污水排放的收益屬性往往被夸大,從而造成了實際污水排放水平高于*優水平的現狀。
這對于地區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而言,顯然是不利的。因為即便表面上社會并û有為污水排放支付成本,但實際tel0.5.3.5.6.2.64.1.7.7上社會卻是以生態環境質量退化,以及平均健康水平下降等形式在承擔各種相應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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