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協定)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出口貨物的發(fā)貨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簽發(fā)中瑞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
《協定》是近年來中國對外達成的水平*高、*為全面的自貿協定之一,不僅貨物貿易零關稅比例高,還在鐘表等領域為雙方合作建立了良好的機制,并涉及環(huán)境、知識產權等許多新規(guī)則,將進一步提升中瑞雙邊經貿合作水平,深化中歐經貿合作。
瑞士將對中國99.7%的出口立即實施零關稅,中國將對瑞士84.2%的出口*終實施零關稅。如果加上部分降稅的產品,瑞士參與降稅的產品比例是99.99%,中國是96.5%。工業(yè)品方面,對紡織品、服裝、鞋帽、汽車零部件和金屬制品等我國的主要出口利益產品,瑞士均承諾自協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實施零關稅。在農產品方面,除了一般農產品外,瑞士對中國有出口利益的23項加工農產品在取消工業(yè)成分關稅的同時,將對農業(yè)成分的關稅削減40%。包括口香糖、甜食、糕點、意粉等,涵蓋了幾乎我國對瑞士有出口利益的所有加工農產品,平均降稅幅度高達71%,使我國出口農產品在瑞士市場獲得優(yōu)于其他國家的準入條件。
關于中瑞自貿協定有關簽證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已從中國啟運的尚未抵達瑞士的途中及中轉貨物,發(fā)貨人可于2014年12月31日前申請補發(fā)原產地證書。
二、凡申請中瑞自貿區(qū)原產地證書的出口產品,必須符合《中瑞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規(guī)則和實施程序》(見附件1)和《中瑞自由貿易協定產品特定原產地規(guī)則》( 見附件2 )中所列原產地標準。
三、中瑞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采取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格式(證書樣板見附件3),主要填制要求如下:
(一)證書不得涂改及疊印,證書填寫項目不得超過20項。
(二)證書項目之間不得留空,每項內容之前必須有項目編號。商品描述完畢后應加“*”(星號)或“”(斜杠),或者在商品描述的下一行劃橫線,將剩余的空白被劃掉。
(三)商品描述必須符合商業(yè)實際。該描述應包含足夠的細節(jié)以助于識別商品。
(四)本證書應簽發(fā)一份正本和兩份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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