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收入及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應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限定的條件執(zhí)行。
對下列納稅人可以采取核定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辦法:
(一)依照稅法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帳簿的;
(二)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收入憑證、成本資料、費用憑證殘缺不全,
難于查實的;
(三)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期限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對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辦法的,應由納稅人所在地的直接征收
機關負責上報,由縣級(包括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執(zhí)行。
核定征收多多少少都會摻雜些人為的因素在里面,因為沒有一個絕對合理的標準,稅務機關可以定多,也可以定少對,納稅人而言很難說是好還是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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