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因此,申請人提交的*一次申請的副本應當翻譯為中文,尤其應明確譯出以下幾項內容: l、申請日期 2、申請號 3、初次申請國 4、商標 5、申請類別及商品/服務(由于各國分類方法不同造成的類別不同,應加以說明) 6、申請人名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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