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著作權登記的許可使用和軟件著作權登記的轉移有何不同
1.所有權是否轉移不同。軟件著作權登記的許可使用轉讓的只是該軟件著作權登記的使用權,該使用權人無權處分著作權;而軟件著作權登記的轉移,則是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所有權的轉移,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2.是否需要簽訂合同的要求不同。《著作權實施條例》第23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而《著作權法》第25條規定第1款規定:“轉讓本法第十條*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3.合同主要內容不同。《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軟件著作權登記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四)付酬標準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著作權法》第25條規定:“轉讓本法第十條*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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