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張某與妻子感情不和——后與王女同居——兩年后張某患病,去世前公證遺囑將自己的部分遺產遺贈于王女——后張妻控制全部財產不給——王女訴至法院——結果法院以“張某立遺贈遺囑的行為是違反公共秩序、違法法律”等駁回王女獲得遺贈財產的請求——旁聽席上掌聲經久不息。
法律依據:本案判決值得推敲:1、張某遺贈完全是對自己私權的處理,是依照法律進行的民事行為,絲毫不具有對公共秩序的破壞。2、行為的起因有違道德,但在法律調整的范圍內,法律具有絕對的權威,法院應當維護的是法律而不是道德,這一判決置《繼承法》與不顧,維護的是道德,損壞的卻是法治的尊嚴。
六、抽脂減肥落下病 美容院舉證不能判賠償
引子——痛苦的姜女士與美容醫院進行了多次協商,美容院總以各種理由推脫;
建議:該委托是醫療糾紛,關鍵是損害存在的事實,及醫療單位的舉證,醫療糾紛案多以醫療單位的舉證不能而敗訴,同時建議姜女同時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1、案件定性:
1)、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款之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2)、《*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條之規定:因健康權受到侵害的,起訴請求精神損害的,人法應當受理。
2、辦案經過:
1)、為獲得證據,有姜女士對雙方交涉談話的錄音資料;
2)、起初美容院表示對原告的損害與抽脂手術無因果關系要進行鑒定,后又放棄鑒定,其沒能提交證據證明其行為與原告的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3)、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提交的診斷證明及錄音資料均可證明其有損害存在。被告的新給屬于醫療行為,而又放棄鑒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對原告的損失應給予賠償。
4)、對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符合法律的規定,應予賠償。
提示:
1)、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見《*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
2)、特殊侵權的舉證責任承擔的規定:見《*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如下:
3)、生活中病人在醫院輸血后染上通過血液傳播的疾病;當醫院不能提供為當事人所輸血漿的對應獻血者名單及化驗報告,則不能排除因其醫療行為對當事人感染丙肝等疾病有關,故應對當事人的身體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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