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日起香港公司商業登記證不再實行減免,原文如下:經一站式登記成立的本地公司,如成立法團的申請時在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間(豁免期)提出,根據第5A(1)(a)條須繳付的費用可減少2000元,《2013 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令》將于 2014年 4 月 1 日屆滿。業務經營者須就于該日或之后1生效的商業或分行登記證繳付訂明的商業登記費或訂明的分行登記費(視屬何情況而定)和征費。
一些客人就希望自己的公司提前做年審,是不可行,大家知道商業登記證上有一個有效期,所以下一次換證必須在滿期后進行換證,更換后商業登記證的日期是不變,所以年審日期也是不變的。商業登記證是可以提前領取商業登記證,*早可以提前一個月,但是商業登記證的費用依舊是按照新的規費收取。如你在 2014 年 3 月開始經營業務/分行業務,并在開業后 1 個月時限內 [ 即于 2014 年 4 月內 ] 提交商業登記申請,你仍可按《2013 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令》豁免繳付首年商業登記費或分行登記費,而只須繳付征費。商業登記署不會接納任何就不曾存在或未曾經營的業務或分行而作出的申請。任何人士在其商業登記申請提交虛假資料,即屬違法,*高可被罰港幣 5,000 元及監禁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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