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名稱核:聯系人曹先生 手機15806605755 QQ2901168700
加急核準名稱、預后調整信息、含國際名稱核準、含(中國)名稱核準、
疑難名稱核準、解決鎖定核名、中字頭、國際頭、重名等問題名稱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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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并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國家級企業集團的條件
1、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應為公司制企業;對國有企業為主體設立企業集團,集團核心企業注冊資本金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可以是非公司企業法人,下同);
2、具有5家控股子公司;
3、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以上。
●名稱核準基本要求
1、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一)國務院批準的;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
(三)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
2、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二)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三)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3、申請名稱冠以“中國”、“中華”、“國家”、“全國”、“國際”字詞的,提交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4、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提交材料規范
1、《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加蓋企業登記機關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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