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蔡一楠,福建秉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福州某開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翁凡、龔蓉,福建宇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一般人格權糾紛。
原告林智文與被告福州黃楮林景區開發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查明,2007年10月31日,原告在單位的組織下前往被告福州黃楮林景區開發有限公司的黃楮林景區溫泉健身活動。因被告設施設備不完備致原告頭部觸及池底致左額頂部硬膜外血腫行左額開顱硬膜外血腫清除術+顱骨成形術;頸椎C4、C5、C6多發骨折,頸隨損傷伴四肢癱,造成原告顱骨缺失的十級傷殘和頸隨損傷伴四肢癱的一級傷殘后果。事故發生后,經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被告應當承擔本起事故40%的責任。由于二審法院確認康復費用應當另案起訴,原告因此起訴本院要求被告承擔原告所支出的康復治療費39851.6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50元(70天×50元/天)、護理費9940(71天×70元/天×2人)、營養費1000元,合計54341.63元的40%,即21736.65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福州黃楮林景區開發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林智文康復治療費15940.65元。
二、原告林智文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50元,減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林智文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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