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一百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訴訟法》在此處所提出的是對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由指定醫院進行,而不是對法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由醫院指定進行。目前,許
一、醫學鑒定與法醫學鑒定的本質屬性不同
醫學鑒定應當是指傷者在醫院里的各種檢查化驗結果和損傷、疾病的診斷證明等內容。法醫學鑒定是法醫鑒定人按照法律程序,運用法醫學和醫學的理論與技術,對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法案件中的尸體、人身、物證及文證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做出科學的結論。它是訴訟證據的一種,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證據作用。
法醫學是一門應用醫學,屬于醫學的組成部分,它與醫學的許多學科如解剖學、組織學、病理學、內、婦、外、兒等有著密切的關系。法醫學應用這些學科的理論與技術解決司法實踐的有關問題。但法醫學是一門獨立的學科體系。例如在檢驗損傷方面,外科學的著眼點在治療上,而法醫學的著眼點主要是研究損傷形成的機制、性狀、受傷時間、推斷致傷物、自傷與他傷的鑒別,以及損傷與死亡或致殘的關系等。醫生主要的任務是診斷和治療疾病,研究的是疾病的發生、發展規律以及診斷和如何用藥治療。而法醫的主要任務是使用一切可能利用的科學及知識,為確定案件真實情況提取科學證據。醫生在做醫學鑒定時往往是采取臨床治療時的方式,用推斷、估計等來確定,而不是以證據來確定,以科學準確的方式來認定。如某人皮膚有創口,臨床醫生不可能具體測量長度,而法醫就是要具體測量長度。
法醫界的權威著作《法醫鑒定實用全書》界定:醫院的醫生作鑒定應簽名為“醫師鑒定人”,以利于與“法醫鑒定人”相區別。*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劉家琛同志1998年在全國法院第二屆司法鑒定學術會議上也明確指出:“醫學鑒定不等于是法醫學鑒定,醫學鑒定與法醫學鑒定的側重點是不一樣的……法醫學工作者,不是醫學工作者所能替代的,指定醫院從事醫學鑒定并不是說法醫工作不要了,并不是這個意思,不要產生這個誤會,不要把這個誤會留給歷史。”可見醫學鑒定與法醫學鑒定兩者有著根本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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