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務人員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
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嚴重不負責任”,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一必要條件將本罪限定于責任事故的范疇。根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按事故發生的原因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發生醫療技術事故的,不構成犯罪。這里的規章制度,是指與保障就診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關的診療護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包括診斷、處方、麻醉、手術、輸血、護理、化驗、消毒、醫囑、查房等各個環節的規程、規則、守則、制度、職責要求等。這些規章制度,南京無罪辯護律師一般都明文規定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有關部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機構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規章及醫療機構自己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文件中。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衛生法制建設不斷加強,有關機構制定了許多醫療衛生方面的規章制度。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全國醫院工作條例》、《醫院工作制度》、《醫院工作人員職責》、《全國中醫醫院工作條例》等等。這些規章制度是診療護理工作規律性的經驗總結,是正常開展診療護理工作所必須遵守的規范和依據,違反這些規章制度,醫療活動的安全就沒有保障。認定行為人是否違反規章制度,應以上述規定為標準。醫療事故案件中常見的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有:錯用藥物、錯治病人、錯誤輸血、錯報病情、擅離職守、交接班草率、當班失職等。如:某病員甲,男,70歲,因慢性支氣管炎并感染、肺氣腫收入某醫院內科9號病室6床。原文地址:http://www.njbhlsw.com/html/newsinfor275.shtm?cid=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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