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磁兼容性指令
除了針對機械之危險,歐盟制定了89/392機械指令外:為了調合歐洲聯盟各會員國有關電磁干擾的容許水準,歐盟理事會于1989年5月3日公布了各會員國間關于電磁兼容性相關法律之調合—電磁兼容指令(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Directive, 89/336EEC,簡稱EMC指令),其后經92/31/EEC,93/68/EEC二次修訂。
※ 何謂電磁兼容性(EMC)?
在說明符合EMC指令的流程前,先將EMC定義如下:
一個設備或裝置與其它裝置同時操作時,不會因為電磁干擾問題而影響正常工作之能力。亦即包括:
EMI(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電磁干擾:
一個設備或裝置在操作過程中有不利功能的訊號出現,此訊號是不想要且沒意義的,它可能來自外界亦可能來自自己。
電磁干擾又可分為二個方向考慮:
·CE(Conducted Emission):傳導放射性
·RE(Radiated Emission):輻射放射性
EMS(Electromagnetic Susceptibility)/電磁耐受性
一個設備或裝置在操作過程中不受周遭電磁環境影響的能力。
電磁耐受性又可分為二個方向考慮:
·CE(Conducted Susceptibility):傳導放射性
·RE(Radiated Susceptibility):輻射放射性
※ 什么設備需要符合電磁兼容性指令?
依指令Article 2.1,EMC指令適用的對象,包含所有易于產生電磁干擾的設備,或是本身的功能易受電磁干擾所影響的設備。
EMC指令之附近三所列出之儀器、設備如下:
·家用無線電及電視接收器
·工業制造設備
·行動收音機
·行動收音機及商用行動電話機
·醫療及科學設備
·信息科技設備
·一般電器及家用電器
·航空及航海用無線設備
·教育用電子設備
·電信網絡及儀器
·電臺及電視發報機
·照明燈及螢光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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