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變更申請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
1.企業名稱;
2.法定代表人;
3.主要負責人;
4.門牌號(指因道路建設變更路名等原因,由公安機關依法變更門弄牌號并經相應變更工商登記的情形);
5.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
6.有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建設項目的。
(四)遺失補辦申請
企業遺失危險化學品許可證的,應在本市報刊刊登遺失聲明后,提出申請。
(五)注銷申請
企業終止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提出注銷申請。
六、新設和延期申請材料
提出危險化學品經營新設申請,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含承諾書)及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經營的汽油、煤油屬于成品油的,提交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經營進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或者經營作為工業生產原料使用的燃氣的,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房屋用途為非居)或者租賃證明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注冊地址與經營地址一致)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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