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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總則
*一條為保證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
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47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學技術部是創新基金的主管部門,財政部是創新基金的監管部門。科學技術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
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三條創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
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支持條件、范圍與支持方式
第四條申請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
(二)技術含量較高,技術創新性較強;
(三)項目產品有較大的市場容量、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四)無知識產權糾紛。
第五條承擔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
(三)企業管理層有較高經營管理水平,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
(四)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從事研究
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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