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 [制定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管理,進一步規范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的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的資質、資格取得和執業活動,以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依據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接受社會單位或者個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設施日常維修保養技術服務,并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企業法人(以下簡稱“維保機構”)。
本辦法所稱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執業人員,是指具有相應的技術服務資格和能力,從事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執業人員”)。
第三條 [資質資格要求]維保機構應當取得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資質,并在資質有效期內獨立開展技術服務活動。
執業人員應當取得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執業資格,方可從業。
未取得資質、資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活動。
第四條 [監督管理主體]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維保機構和執業人員及其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公安廳消防局按照行政許可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維保機構和執業人員實施資質、資格許可及復審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資質、資格許可及復審的初步審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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