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辦理程序:
1、申請企業向市、區縣安監局窗口提交上述申請材料,窗口工作人員對企業報送的申請材料按照下述程序分別辦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企業向有關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企業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齊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決定受理的,要填寫《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要填寫《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寫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市局窗口受理的材料,分別交由所在地區縣安監局經過審查合格后,將申請企業的《申請材料》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查意見書》(區縣安監局出具)上報市局窗口;區縣局窗口受理的材料,由區縣局直接組織審查,經審查合格后,將將申請企業的《申請材料》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查意見書》(區縣安監局出具)上報市局窗口;
2、自受理起二十日內,窗口工作人員對已經受理的申請企業材料,及時對區縣安監局審查情況進行材料審查或現場審查,對審查合格的,辦理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由市安監局在10個工作日內報送省安監局,由省安監局核準后發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甲種);辦理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窗口工作人員換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乙種)。對審查不合格的,由窗口工作人員書面通知區縣安監局和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