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上午,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餐飲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原告訴請確認原、被告之間形成的消費合同中包間費及開瓶費收取部分無效,被告退還收取的包間費及開瓶費。據悉,這是*高法院釋明“禁止自帶酒水”、 “包間設置*低消費”屬于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以來,四川省首起餐飲業收“開瓶費”被起訴正式立案案件。
14日在一家火鍋店就餐的何小姐一行人,由于自帶酒水被收取30元開瓶費,同時使用包間收取50元包間費。何小姐將火鍋店告上法庭,要求賠償80元。
何小姐辯護律師曹毅稱,對方從未聯系過何小姐,也從未賠禮道歉。而被告火鍋店李經理則稱自己“有苦說不出”,“截至買單,何小姐從未對收取開瓶費提出任何異議。況且開瓶費是此前的訂餐男士建議收取的。”
*高法院釋明來四川省首起立案案件
今日上午,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官方微博“錦江法院”發布微博:“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餐飲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原告訴請確認原、被告之間形成的消費合同中包間費及開瓶費收取部分無效,被告退還收取的包間費及開瓶費。”
據悉,這是2月14日*高法院釋明:餐飲行業中“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低消費”屬于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以來,四川省首起餐飲業收“開瓶費”被起訴正式立案案件。
事情要追溯到2月15日,在成都的何小姐在新華大道一家名為“碼頭故事”的火鍋店用餐,精打細算的她提前在超市內買好6瓶啤酒、6瓶王老吉和2瓶牛奶,花去82元。在和朋友用餐時,何小姐選擇了包間,火鍋店收取50元包間費用。對于何小姐提前買好的酒水,服務員告知不允許自帶酒水,同時收取30元開瓶費。
越想越氣的何小姐一紙訴狀狀告該火鍋店,請求判令雙方之間形成的消費合同中包間費及開瓶費收取部分無效;判令火鍋店退還收取的包間費及開瓶費共計80元。今日錦江區人民法院表示正式受理該案件。
原告律師:被告方從未聯系過原告
記者聯系上原告何小姐的代表律師、四川蜀正律師事務所律師曹毅。“消費者維權意識高,在意識到開瓶費費用不合理后,想到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曹毅說。曹毅進一步透露,“禁止自帶酒水”是霸王條款其實早已寫入法律。“在《合同法》中就已經寫明,所以*高法院只是對已有法律的釋明,而不是司法解釋。”
曹毅此次擔任原告方的辯護律師,并沒有收取何小姐律師費。“一般說來,律師費應該在1000到3000左右,但考慮何小姐僅僅要求被告方賠償80元,我也不好意思收人上千的律師費。況且,何小姐是朋友介紹的。”曹毅覺得,作為*高法院釋明后的四川省首例案件,“還是有意義的。”
曹毅表示被告方“碼頭故事”火鍋店并沒有聯系過他們,“被告方從沒聯系過我們,也沒有任何形式的溝通、解釋、道歉。”曹毅表示,原告何小姐這幾天受到太多騷擾,電話處于關機狀態,不方便接受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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