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法律程序:解決、防范家庭暴力
“現實生活中,因家庭暴力而起訴離婚案件中,心理暴力及不作為的冷暴力形式和性暴力形式占家庭暴力的比例越來越大,甚至有取而代之的趨勢。而法律仍將家庭暴力限定為作為的身體暴力形式,遠遠跟不上家庭暴力的演化,嚴重的存在著立法滯后。”不久前,在由省高院、省女法官協會、婦女婚姻理論研究會共同舉辦的審理“家庭暴力案件經驗交流研討會”上,西安市中院民一庭庭長唐法官認為,對于家庭暴力案件的界定和審理需要更加明確、更加行之有效的法律法條。
2001年12月24日,*高人民法院所作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將家庭暴力的概念在司法層面上明確限定為: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的行為。然而在實際生活中,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是十分復雜的,虐待、遺棄、打罵、傷害、殺害、以及對性權利的侵犯,強制、脅迫、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對人格權的侵犯和粗暴侮辱,侵占、毀壞財產等多種暴力方式,均可歸屬家庭暴力的范疇。
家庭暴力反復循環且相對隱蔽
根據省、市婦聯及市中院和我市各基層法院提供的相關資料明顯,家庭暴力的形式呈現多樣性,其中肉體損傷及性攻擊占約占三分之二,其他如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傷害的威脅,恫嚇威脅,對其進行軀體上或社會上的隔離、孤立等。但在這些不同的形式之下,其核心內容具有共同特征。
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如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其中以夫妻之間居多;而且受害者又以女性為主,侵害的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包括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自由權等;實施者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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