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聲測管輔助材料的修補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在商都聲測管輔助材料的任一點上,當涂層脫開、剝離或損傷到下列程度時,不得修補和使用:
(1)商都聲測管一點上的面積大于25mm2,或長度大于50mm,其中不包括鋼筋剪切端頭的修補面積;
(2)商都聲測管1m長度內(nèi)有3個點以上,即使每個點的面積小于25mm2,或長度小于50mm;
(3)商都聲測管輔助材料鋼筋切下并彎曲的一段上,涂層有6個點以上的損傷。
2 商都聲測管輔助材料鋼筋在搬運、加工、焊接、架立過程中造成的涂層損傷應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修補:
(1)商都聲測管加工過程中受到剪切、鋸割或工具切斷時的切斷頭,與焊接燒傷及熱影響區(qū),均應在切斷或損傷后2h內(nèi)及時修補;
(2)修補應采用商都聲測管輔助材料鋼筋生產(chǎn)廠家提供的材料;
(3)商都聲測管修補前,應除盡不粘著的涂層和修補處的銹跡;
(4)商都聲測管當修補時的環(huán)境相對濕度大于85%時,應以電熱吹風器適當加熱;
(5)修補商都聲測管輔材時,涂抹修補材料與已有牢固涂層的搭接范圍應適當,不宜使已有的牢固涂層過量增厚;
(6)商都聲測管輔材修補涂層厚度不得少于180μ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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