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簡介】杭州資政知識產權(ZI-ZHENG.COM)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是一家總部位于杭州的專業服務機構,熱忱致力于在知識產權領域為公眾及企業界提供全面的法律與技術支持,并以造就二十一世紀中國*優秀的知識產權人才為已任。
公司籌備于2010年,經過長達近三年時間的籌備,為新公司的創辦積聚了大量資源,在2012年正式掛牌成立。
資政知識產權(ZI-ZHENG.COM)崇尚專家型人才。專家型人才是我們的*大財富——以高水準的工作模式造就優秀的知識產權人才,在技術實力、從業經驗、法律功底方面,專業人才實現了*大化的結合。
資政知識產權(ZI-ZHENG.COM)的理念:
“客戶是我們永遠的朋友,我們對每位朋友所托付的工作盡責到底”
服務項目:
商標、專利、版權咨詢申請服務,以及其他企業知識產權服務地理標志作為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與知識產權侵權行政責任的協調
承擔行政責任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類型總體上少于承擔一般民事責任的行為類型,但多于承擔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類型。《商標法》第54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對侵犯注冊商標專利權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所有類型侵權行為都有可能承擔行政責任。《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的11種侵權行為類型只承擔民事責任,而第47條規定的8種侵權行為類型會承擔行政責任。從承擔責任的侵權行為類型看,引入懲罰性賠償與行政處罰會發生沖突的首先是商標侵權,其次是著作權侵權。
現有制度中已經存在商標侵權與部分著作權侵權中的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相競合,并規定了具體解決沖突的規則。*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2款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同一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已經給予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其原則在于行政處罰與民事制裁不可并處。倘若在民事責任中引入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應當替代民事制裁并處于相當于民事制裁的法律地位,因此也應仿照上述原則,規定懲罰性賠償與行政處罰不可同時適用。在程序上,應當按優先原則處理,即倘若民事訴訟在先,則法院判決懲罰性賠償后,行政機關不得罰款;倘若行政處罰在先,則法院不得判決懲罰性賠償。
另外,懲罰性賠償也適用于行政調解,比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應當事人請求對賠償額進行調解時,對于那些法院可能判決懲罰性賠償的侵權糾紛,行政調解的賠償數額也應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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