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筆者結合當前結合審判實踐中關于虛假訴訟的處理問題,對虛假訴訟的刑事法律應對進行簡要探討。
一、虛假訴訟的定義及特征
在目前虛假訴訟尚未作為一項單獨罪名列入刑法條文的情況下,學者和研究人員對虛假訴訟所下的定義各不相同。筆者結合當前司法實踐的現狀,粗淺地給虛假訴訟下一個尚不成熟的定義:“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采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或證據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使法院做出錯誤判決或者裁定的行為”。
筆者認為,虛假訴訟應當具備以下基本特征:1、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采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或證據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做出錯誤判決或者裁定。首先,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目的是為了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使法院做出錯誤的判決或者裁定;其次,所采取的方法是以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或證據;*后,形式上以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的方式。2、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本罪。因為任何個人或單位均可成為民事訴訟的主體,任何個人或單位均可出于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而提起虛假訴訟。3、從該行為所侵犯的客體來講,首先,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采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或證據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做出錯誤判決或者裁定的*直接目的是為了通過騙取裁判文書這種表面合法而實質非法的形式占有他人財物,因此,該行為侵犯了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財產權;其次,騙取法院民事裁判的行為,不僅浪費了司法資源,擾亂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訴訟程序,嚴重地損害了司法權威。4、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采取虛假訴訟主體、事實或證據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會使法院做出錯誤的判決或者裁定,但為了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而為之。行為人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不僅包括為了獲取非法的財產、利益,還包括非物質的個人榮譽、聲譽等。
二、司法實踐中對虛假訴訟的處理
由于我國當前法律對虛假訴訟如何處理尚無明文規定,因此,各地司法機關依照各自的理解進行著相應的司法實踐和探索。
(一)各地法院的通常做法
針對司法實踐中的虛假訴訟行為,各地法院做法不同,主要有以下幾類處理方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稱民訴法》)*一百零二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根據此規定,對虛假訴訟的行為人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2、結合《民訴法》*一百零二條中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稱《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規定,對行為人以妨害作證罪或者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處理。
3、《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根據此規定,對行為人以詐騙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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