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亦稱訂婚或定婚,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在現實生活中婚約往往是結婚前的必經程序。就其形式而言,建國后因無法律的明文規定,實踐中表現為多種形式。但正式結婚前男女雙方多以某種方式訂婚,即達成婚約,宣布建立戀愛關系。 此后,婚約當事人即以未婚夫妻相稱,其近親屬間亦以“親戚”相稱。這樣,從訂婚到結婚的這段時間內,基于婚約關系,必然在男女雙方及雙方近親屬間發生多種關系。作為結婚前的一個階段,若雙方最終結婚,相互間的財產移轉關系多不會發生糾紛;但若最終未能結婚,以結婚為目的而發生的財產關系及某些人身關系勢必需要法律調整。并且,從訂婚到結婚的這段時間,以未婚夫妻相稱的婚
約當事人及其近親屬間形成的準“夫妻關系”和準“姻親關系”,也應構成訴訟法上諸如回避和證據效力減弱等事由的法律依據。然而,我國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及歷次《婚姻登記辦法》均無關于婚約的任何規定。而因婚約關系而生糾紛訴至法院時,人民法院又不能以“法無明文規定”為由不予受理。于是婚約法律問題就處在大量發生卻又無相應法律調整的尷尬狀態。因此,無法可依的法官們只能依據法理參照有關法律規范審案。這勢必導致審判活動中認識上的偏差和適用法律上的隨意性。因而,亟需加強婚約法律問題的理論研究以指導司法實踐,并為將來修訂《婚姻法》做些理論探討。不幸的是,學界對此似乎缺乏興趣,相關研究成果更是少而又少。隨著2001年新的《婚姻法》的出臺,婚約到底作為法律問題還是作為道德問題,又似已塵埃落定,更似無人問津。因此,筆者不揣淺陋將近年來的一些思考成果形成文字呈現給學界,以期能拋磚引玉,促使法律問題受到更多的關注,最終成為法律調整的對象。合肥律師:http://www.9ask.cn/hef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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