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包裝食品標簽內容規范: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八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者對標簽、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第四十九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二、預包裝食品標簽檢查對象:
檢查對象:轄區食品經營戶。
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可直接提供給消費者或者直接用于餐飲服務的食品。在食品流通過程中,預包裝食品在采購環節必須要索取相應的標簽檢驗合格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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