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R 1632/CFR 1633
1 美國家用紡織品燃燒性技術法規
1. 1 織物燃燒法案( FFA)
范圍 所有織物,包含室內裝飾用紡織品和服裝。施行 美國國會1953 年通過《織物燃燒法案》,1954年和1967年先后修訂,由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強制執行,禁止進口、生產和銷售高度易燃性的紡織品。處罰 商業上用于銷售、運輸或進入美國的織物和相關材料,若不能符合該法規,則視為違法、不公平和欺詐。將處以5 000美元的罰款或一年監禁,對于情況特別嚴重者,將會處以不超過1 250 000美元的罰款。例外 該法案不適合于任何輸出美國的產品,除非消費者產品委員會認為該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會不可
避免地對人體產生傷害;或進口到美國進行加工后再從美國出口的產品。
1. 2 地毯類表面燃燒性能標準( 16 C. F. R 1630)
范圍 家庭、辦公室或賓館里使用的單向尺寸大于1. 83 m、表面積大于2. 23 m2 的地毯,不包括有彈性的地毯,如油氈和聚乙烯片。
要求:
(1)用8個22. 86 cm ×22. 86 cm樣品,經平衡后進行測試,至少應該有7個樣品滿足法規的要求。
(2)單個測試樣品燒焦部分孔的大小在2. 54 cm范圍內,則判定該樣品合格。
(3)對于機制地毯,單向尺寸達到22 860 m的每一款地毯,應該有一個報告;每增加45 720 m,應該有一個附加報告。測試報告心須提供給零售商或分銷商。
(4)如果地毯或其纖維經阻燃整理,應標明字母“T”。實施 CPSC對不符合織物燃燒法案的產品將全部收回,從1978年7月11日實施。
1. 3 小地毯類表面燃燒性能標準( 16 C. F. R 1631)
范圍 家庭、辦公室、賓館及其它地方使用的單向尺寸小于1. 83 m、表面積小于2. 23 m2 的地毯。要求和實施 同1. 2。小地毯若沒有達到要求,但已進口到美國,心須在標簽上寫明“易燃(不符合美國商務部標準FF 2270:勿靠近火源使用) ”。
1. 4 床墊的燃燒性能標準( 16 C. F. R 1632)
范圍 在美國生產的或進口到美國的所有床墊,包括成人、青年人、嬰兒床墊(包括便攜式嬰兒床墊) 、雙層床床墊、充水床墊和氣墊、沙發床墊等,但不包括睡袋、枕墊、充液體或氣體的褥罩(如褥罩和墊芯間不含裝飾物的水床和氣墊等) 、睡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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