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寶安婚姻家庭糾紛律師-深圳寶安離婚訴訟律師深圳龍華律師彭紅波,婚姻家庭法律專家,多年律師從業經驗,擅長辦理各種重大復雜疑難離婚案件與其他婚姻家庭有關的案件,現執業于廣東商達律師事務所,該所位于龍華中心地帶,距坂田、觀瀾,大浪,民治、石巖、公明等地極近,有利于為龍華、坂田、觀瀾、大浪、民治、石巖等地群眾提供服務。彭律師在執業期間代理過許多法律事務,具有豐富的處理法律案件的經驗。歡迎深圳龍華、坂田、觀瀾、大浪、民治、石巖等地區尋找婚姻律師的人士與彭律師聯系,竭誠為您服務。
彭紅波律師的網站為www.szls168.com 彭律師聯系方式:13410589797;13066881189;0755-33155977;QQ號碼:630755989
一、離婚需要什么條件?
答:1、已經是合法夫妻,沒有履行過結婚登記手續的要求離婚是不符合條件的(但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實婚姻除外);
2、如起訴離婚,則必須具備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的前提(認定感情完全破裂的因素有很多,均有法律規定)。
3、如協議離婚,則需達成離婚協議,對財產的分割及子女的撫養做出約定。
二、怎么樣才符合感情破裂的法律概念?
答: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符合上列情形的,調解無效的,法院應依法準予離婚。
三、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割?
答: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實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則上不考慮各方對財產貢獻的大小或收入的有無及高低,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協議分割,只要雙方自愿即可,堅持自愿原則,沒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也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還應體現:
1、男女平等,照顧婦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2、堅持調解先行原則;
3、經濟科學高效、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4、保護無過錯方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
5、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6、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優先于法定的原則
更多資訊,權威解答,請致電彭律師
彭律師聯系方式;
手機:13410589797 ,13066881189
電話:0755-33155977
傳真:0755-28101768
QQ:630755989
網站:www.szls168.com
地址:寶安區龍華鴻宇大廈十二層商達律師事務所(龍華武警邊防醫院旁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