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轉讓與背書
匯票的轉讓是指匯票的持票人以背書或僅憑交付的方式而將票據權利讓與他人的一種票據行為。票據權利與票據是不可分的,因而票據的轉讓也就是票據權利的轉讓。一般而言,票據轉讓主要有背書交付和單純交付兩種。單純交付是指持票人未在票據上作任何轉讓事項的記載而直接將票據交與他人的一種法律行為;背書交付是指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按法定的事項和方式記載于票據上的一種票據行為。但是,我國《票據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持票人行使*一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并交付匯票”,而該條*一款規定,“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這表明,我國《票據法》規定的匯票轉讓只能采用背書的方式,而不能僅憑單純交付方式,否則就不產生票據轉讓的效力。
根據《票據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不得轉讓。根據《高法審理票據糾紛案司法解釋》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對于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是有關出票人的禁止背書的規定。盡管此處標明的是“不得轉讓”,但在實踐中只要表明了禁止背書的
文章來源:長春會計從業培訓 www.dahuaedu.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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