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條規定
商標的使用是指以經營為目的,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用于服務或者與服務有關的物件上;用于商品或者服務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足以使相關公眾認其為區別該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的實際使用。
商標的使用包括:商標的實際使用和商標的法律使用。
2.商標法第四十四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如果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即法律使用),該注冊商標就可能被撤銷。所以,商標的法律使用在商標的法律保護中具有重要意義。
3.商標的實際使用是指商標所有人或經其許可者,在經營活動中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的行為,這是通常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 。
商標的法律使用是針對注冊商標而言的,是注冊商標的所有人使其已經注冊的商標達到法定條件的“使用”標準的行為。
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所以,商標的法律使用包括商標的實際使用和“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等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商標的法律使用除實際使用外,通常還包括下列情形:對商標進行大規模的廣告宣傳是使用該商標,如在報紙、雜志、電視、廣告等各種廣告媒體上進行商業宣傳;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權人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所以被許可人的使用也視為該商標的使用;完全以出口為目的,在本國內將商標附著于商品或者其包裝物、包裹物,也視為該商標在本國內的使用。
5.商標所有人因不可控制的經濟或法律原因而導致的不使用,可以作為不使用的正當理由,也不會因此而導致注冊商標被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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