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是由歐盟立法制定的一項強制性標準,它的全稱是《關于限制在電子電器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該標準已于2006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主要用于規(guī)范電子電氣產品的材料及工藝標準,使之更加有利于人體健康及環(huán)境保護。該標準的目的在于消除電機電子產品中的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lián)苯和多溴聯(lián)苯醚共6項物質,并重點規(guī)定了鉛的含量不能超過0.1%。其中涉及到的鉛主要出處有以下幾類。
歐盟議會及歐盟委員會于2003年2月13日在其《官方公報》上發(fā)布了《廢舊電子電氣設備指令》(簡稱《WEEE指令》)和《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簡稱《RoHS指令》) ROHS標志
《RoHS指令》和《WEEE指令》規(guī)定納入有害物質限制管理和報廢回收管理的有十大類102種產品,前七類產品都是我國主要的出口電器產品。包括大型家用電器、小型家用電器、信息和通訊設備、消費類產品、照明設備、電器電子工具、玩具、休閑和運動設備、醫(yī)用設備(被植入或被感染的產品除外)、監(jiān)測和控制儀器、自動售賣機。
2008年12月3日,歐盟發(fā)布了ROHS指令(2002/95/EC)的修訂提案。本次提案的目的是創(chuàng)造更好的法規(guī)環(huán)境,即簡單、易懂、有效和可執(zhí)行的法規(guī)。RoHS指令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1. 改變了法律用詞,澄清了指令的范圍和定義;
2. 引入產品的CE標志以及EC合格聲明;
3. 分階段將醫(yī)療器械、控制和監(jiān)控儀器納入到ROHS指令的范疇;
限制的六種有害物質沒有變化,但四種物質——六溴環(huán)十二烷(HBCDD)、鄰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和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要求進行優(yōu)先評估,以便考察將來是否納入限制物質的范疇 ROHS范圍: 僅對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市場的新產品。
包括家用的白熾燈和光源。
不應違反特殊的關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專門指令或規(guī)定——Vehicle ELV,汽車指令;電池指令,91/157/EEC,93/86/EEC&98/101/EC
不包括:醫(yī)用器材或監(jiān)控設備(WEEE指令第8,9類);在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場的維修備件;2006年7月1日前原先投放市場的再利用產品。
限制的有毒物質: ·重金屬: –Lead鉛; –Mercury汞; –Cadmium鎘; –Chromium (VI)六價鉻. ·某些溴化阻燃劑: 多溴聯(lián)苯 –Polybrominated biphenyls (PBB’s); 多溴聯(lián)苯醚–Poly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s (PBDE’s). *高限量指標是: ·鎘:0.01%(100 ppm); ·鉛、汞、六價鉻,多溴聯(lián)苯,多溴聯(lián)苯醚:0.1% (1000 p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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