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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英文為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簡稱ECFA;臺灣方面的繁體版本稱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原稱為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或稱兩岸綜合經濟合作協定(英文簡稱CECA,即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2010年1月26日,ECFA*一次兩會專家工作商談在北京舉行。2010年6月29日,兩岸兩會領導人簽訂合作協議。2010年8月17日,臺灣立法機構通過《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2010年1月26日《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一次海峽兩岸關系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專家工作協商在北京舉行。大陸方面由海峽兩岸關系協會常務副會長鄭立中帶隊,臺灣方面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高孔廉帶隊,成員包括兩岸相關經濟主管部門的人員。海峽兩岸就《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名稱、基本結構、建立協商工作機制等問題交換了意見。
海峽兩岸經過一天坦誠和善意的協商,取得了多項共識。海峽兩岸認為,海峽兩岸研究單位關于《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共同研究的結論和建議,體現了海峽兩岸經濟的現狀和特點,反映了海峽兩岸經濟發展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海峽兩岸一致認為,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有利于海峽兩岸展開進一步的經濟合作,有利于海峽兩岸共同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和國際經濟激烈競爭的挑戰,有利于建立具有海峽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有利于增進海峽兩岸人民的福祉。海峽兩岸同意,《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基本內容涵蓋海峽兩岸之間的主要經濟活動,包括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市場開放、原產地規則、早期收獲計劃、貿易救濟、爭端解決、投資和經濟合作等;今后將按業務議題進行協商。海峽兩岸還交換了稅則和有關經濟管理規定與統計數據等。
海峽兩岸同意,應本著先易后難、求同化異、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和先經濟后政治的原則,盡快推動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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